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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請求權

拼音

quán lì jiù jì qǐng qiú quán

怎么读

【权利救济请求权】的意思和解释

【权利救济请求权】是什么意思(来源:教育Wiki编版)

权利救济请求权

目录

权利救济请求权之保障原由

我国台湾省“宪法”第16条之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假若“宪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权受到来自于人民或政府机关之不法侵害,则藉由权利救济请求权来赋予受害人民有司法或行政上之受益权,使人民之权利可透过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济制度来确实保障,此符合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注1)

权利救济请求权之保障范围

一、司法上的受益权

司法上的受益权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权。此即是说当人民之生命、自由或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则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人民拥有司法诉讼权则可透过国家之强制力量保障其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相关权利。当人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则可以诉讼权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并受公平审判。

二、行政上的受益权

现代行政法规繁杂,所及范畴广大,行政机关所作之行为难免违反法规或妨碍公益。而当人民权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时,国家应负与被害人提起行政诉讼之权,请求国家依照法定之城去裁决,为行政救济。

(一)请愿

请愿权是指人民对于国家之事务,像国家机关表达其愿望或意见之权利。

(二)诉愿

诉愿是指人民对于中央或者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或不作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致使损害其权力或利益者,则可像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确实审查该诉愿并为决定。(注2)

参考书目

注1:许育典,<难以预料的权利救济请求权>,《台湾法学杂志》,166期, 2010年12月,页21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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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权利救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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