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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則

拼音

hù huì yuán zé

怎么读

英语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互惠原则】的意思和解释

【互惠原则】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国与国交往时,依平等原则互相给予相同或类似的权利,承担相同或类似的义务。
【互惠原则】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互惠原则或称恕道原则,是当代理论伦理学所认可的道德原则之一,意指「仁爱、互惠、宽恕」等德性,也就是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基督教〔圣经〕所揭櫫的金科玉律(The Golden Rule):「你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也当怎样待人。」根据互惠原则来看,道德规范应该是「可欲的」(desirable)而不只是「所欲的」(desired)。
      「可欲的」道德规范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一是道德的可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一是可逆转性(reversibility)。关于道德的可普遍性方面,所蕴涵的问题是:「若每个人都要作某件事时,你是否会判断某事为对的?」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对此曾提出了道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观念,此种定言令式具有道德价值,而且是可以普遍化的,但并不涉及任何实质目的。康德以为此种定言令式除了是普遍的法则外,也是自由的法则与自律(autonomy)的法则,每个人在决定自己的行动时,都必须考虑别人的理性意志;每个有理性者都是值得尊敬的,所以我们不应将别人当成工具,而应当作目的来看待。亦即依康德之见,道德若要具有普遍性它必须虑及别人而尊重别人的理性意志,也就是必须考虑到「互惠原则」。至于道德的可逆转性方面,所蕴涵的问题是:「如果站在其他人的立场,你还会判断此事为公平的吗?」这显然也是一种互惠原则的表示。当代道德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Piaget, 1896~1980)曾根据康德的自律(autonomy)观念,将儿童的道德发展分为「他律」(heteronomy)与「自律」,并且认为此两种道德性(morality)与不同的社会互动(social interaction)有关;一是对于成人权威的尊重,另一就是同侪间的互惠性(reciprocity)。郭尔保(Lawrence K?hlberg, 1927~1987)也曾根据自律的观念论述儿童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的六个发展阶段,其中「互惠性」观念内涵的发展也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大部分的道德学者而言,成熟的道德准则应该是可欲的与自律的,而此种可欲的与自律的道德为了要能达成普遍化与可逆性,个人必须撇弃自我中心的道德观,转而强调尊重他人的互惠性。
      在当代的理论伦理学中,有许多学者认为一些道德哲学上的主要概念如善(good)、正义(justice)、幸福(happiness)等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是故仅能以一种较为合理的「道德的互为主体性」(moral intersubjectivity)的分析,建立一些较形式、高层次的道德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规准。在他们所提出的高层程序原则(principle of procedure)中,互惠原则即是其一;与其他的道德原则如吾-汝原则(principle of I-Tnou relationship)、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freedom)与自律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等,都是程序原则的理性论证之共同基础。若非藉由这些较明显的原则,程序原则将流于空幻的形式。

--作者:方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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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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